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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康保法院:建立执行风险告知制度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8月29日作者:作者投稿 康保县人民法院 徐海郁 樊利
康保县人民法院:建立执行风险告知制 超前预防涉执信访案件


  2011年3月,李某(男)与彭某(女)婚约财产纠纷一案,经该院审理后,依法判决彭某赔偿李某婚约财产一万三千余元,但是彭某一直未履行,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本案立案后,经查明彭某离婚后长期在外打工一直未回,无法与其取得联系,案件长期难以执行。这样一来,李某的财产就很难得到给付,利益势必受到损失。该院及时向申请人进行执行风险告知,一来使申请人知悉其申请的款项存在难以到位的风险;二来让申请人在心理上做好准备并积极地配合法院寻找彭某。在李某的配合下,在彭某一次回家探亲的时候,我院执行人员及时赶到,经过办案人员的调解,双方达成和解协议,彭某一次性全部支付涉案钱款。

  这是康保县人民法院针对长久以来,到法院打官司胜诉的一方往往把下一步的履行兑现认为与己无关,是法院自己必须做到的,推出的执行工作中实行风险告知制度。但近年来随着流动人口的加大,被执行人逃避执行,以及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等原因,法院执行工作遇到困难越来越多,在法院执行工作没能达到执行申请人满意的情况下,有些申请人不能冷静客观的对待,以上访、闹访为要挟的涉执案件时有发生。

  为尽力化解当事人的疑虑和误解,康保县人民法院推行执行进程告知制度,对执行风险、执行日期、执行事由、执行程序、执行强制措施、评估拍卖委托程序、执行中止原因等情况及时向执行权利申请人告知,确保执行阶段各个环节更加透明、公正,增加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信任度,有力避免了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。

  从此案可以看出,执行风险提示制度,通过对当事人的善意提醒,就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可能遭遇的风险予以明确告知,使其对可能承担的执行风险有充分了解,从而减小其执行完成后的心理落差,指导当事人正确理智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,进而使当事人理解执行工作,提高主动配合执行工作的积极性,降低对执行工作的投诉、上访率,近年来康保法院因工作到位,没有发生一起涉法涉执案件。